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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源局与莫子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法诉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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