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莫*法诉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