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市监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市监处字[2014]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监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标的不清,无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仙居**管理局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