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杨*与肥东经**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花**与肥东经**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和平与肥东经**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阮**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肥东经**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