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因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合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阮**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