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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3)皖行终字第000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王**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裁定错误的剥夺其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起诉时提交的2009年10月23日肥东报,登载的安徽**交通局关于肥东县县内临时客运车辆基本情况的公示,表明王**系车号为58093夏利车的原车主,该车现车主和实际出资人并非王**。原审据此认定王**已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开展临时客运经营许可证转出租车营运证工作之前,将车辆有偿转让他人,其与该转换工作方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无不妥。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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