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肥西县人民政府因与高**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合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涉行政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肥西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肥西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肥西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高**撤回起诉;
三、安徽省**民法院(2015)合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肥西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