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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决定申请再审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简称宣城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5)皖行终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宣城市政府作出的宣政秘(2013)190号决定程序违法,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省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宣**管局)认为王*宏案涉房屋属违法建设,需强制拆除,向宣城市政府作了请示。宣城市政府对此作出了宣政秘(2013)190号批复,予以批准。此后,宣**管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宣城管强拆字(2013)第013024号强制拆除决定并付诸执行,将王*宏房屋拆除,故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系该强制拆除决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王*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故原审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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