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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承包经营户诉巢湖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8日,原告杨**承包经营户认为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错误地向第三人汤恒*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杨**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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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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