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8日,原告杨**承包经营户认为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错误地向第三人汤恒*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杨**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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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胡**诉合肥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巢湖市**责任公司诉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王**诉巢湖**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市**程有限公司与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等十四人与肥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志长、孔**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左**、祁**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夏**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商秀花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