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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庭水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郑**、周**等芜湖县湾址镇原城北村村民724人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1、芜湖**员会非法征地行政行为是2007年,而芜湖县政府芜政秘(2010)77号文是2010年5月25日实施,当时并未实施养老保险,上诉人在多次上访后才知道;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郑**、周**等诉请芜湖**委员会为芜湖县湾沚镇原城北村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其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立案。上诉人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未举证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法律规定。综上,原审不予立案正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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