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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陶**上诉要求立案受理,并要求芜湖市**服务中心赔偿其被法院强制拆除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未能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经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并依法申请原审法院强制执行,其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司法行为,并非由芜湖市**服务中心拆除,该中心不应当是上诉人诉请的所谓赔偿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陶**的诉请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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