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日,本院收到吴**的行政起诉状。吴**诉称,原皖**学(系安**大学前身)于1964年12月23日对其开除公职,送回原籍劳动,1965年4月29日改变为开除留用察看。1979年7月13日,中共安**大学委员会作出了同时撤销上述两次处分的决定,维持1970年6月恢复原级别,安排适当工作的意见,并剔除其中不当的提法,给予恢复政治名誉。吴**认为原皖**学扣留其工资、不为其调级且拿走其银行存折(其称存折上有存款1000余元),给其争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工资增长指数,吴**现诉请安**大学赔偿其扣留工资、不为其调级且拿走银行存折等经济损失39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请求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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