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芜湖**员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芜湖县花桥镇部分村民签订了长期土地流转合同,芜湖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1081016015),被告于2003年6月27日吊销该经营权证。请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吊销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就其纠纷未经行政复议即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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