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与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王*、商秀花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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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梁**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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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南陵**源局、芜湖**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芜湖**员会行政裁定书
唐**与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诉原皖**学(系安**大学前身)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