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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学高与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高与被告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学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季学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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