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学高与被告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学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季学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吴**与芜湖**员会行政裁定书
徐**与芜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陈*与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芜湖县湾沚镇原城北村村民梁**等724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学高与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佘**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浩然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石*与被告南陵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梁**不服离婚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何湾镇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