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舒浩然以被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2015年2月12日对原告所建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佘**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石*与被告南陵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梁**不服离婚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何湾镇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学高与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代**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无为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张玲诉被告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