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利诉被告南陵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梁**不服离婚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芜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何湾镇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学高与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季学高与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佘**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浩然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张玲诉被告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芜湖市三**育委员会与李**、杜*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