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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与被告南陵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梁**不服离婚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利诉被告南陵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梁**不服离婚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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