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三高征决(2014)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高征决(2014)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高征决(2014)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