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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9月原告在一起行政案件开庭时获知,被告将属于原告使用的260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被告提前收回了,并把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拍卖出让了。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处理,但至今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9月获知,被告将属于原告使用的260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被告提前收回了,原告如果对此不服,应在二年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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