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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佘**以被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2015年4月13日对原告九间经营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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