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诉被告何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于2015年08月18日以需要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行政起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徐**与芜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陈*与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芜湖县湾沚镇原城北村村民梁**等724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学高与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季学高与繁昌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佘**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浩然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芜湖市丽**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石*与被告南陵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梁**不服离婚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张玲诉被告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