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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何湾镇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诉被告何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于2015年08月18日以需要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行政起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何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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