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已为其办理领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需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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