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佘**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浩然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张玲诉被告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芜湖市三**育委员会与李**、杜*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裁定书
代**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徐*等与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镇**心学校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杨**、王**与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