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强拆违法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舒浩然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无为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张玲诉被告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代**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徐*等与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镇**心学校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杨**、王**与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五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