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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强拆违法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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