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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无为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安徽**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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