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代**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徐*等与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镇**心学校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杨**、王**与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五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杨*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怀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