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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徐*等与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镇**心学校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徐**、徐*、徐*、徐*、徐*等人因与被申请人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镇**心学校、固**育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原由安徽**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固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张**、徐**、徐*、徐*、徐*、徐*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蚌行终字第00094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张**、徐**、徐*、徐*、徐*、徐*等人仍不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徐**、徐*、徐*、徐*、徐*申诉称:l、首先,原判以徐**生前的身份作为抚恤金发放标准的依据是错误的,民优【20l1】192号文件规定了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对象是离、退休人员,原判认定退休不适用该文是错误的;其次,皖老字(2012)52号文仅对离休人员适用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但该文并没有明确退休人员不适用,也没有对退休人员的适用标准加以规定,原判认定退休人员不适用,属于主观臆断的推论。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皖人发(2008)45号文虽然没有明令废止,但是民优【20l1】192号文及皖老字(2012)52号文已自然替代,原判适用该文显属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再审申请人对文件适用的对象理解偏颇、错误,请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心学校、固镇县教育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安**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政厅《转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字(2012)35号)文件规定,适用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属于该文件适用的范围;安徽**部局、安**政厅、安**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皖老字(2012)52号)文件是对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文件。因再审申请人的亲属徐**生前系固镇县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不属于上述文件适用的对象范围,徐**去世后抚恤金的发放应当执行安徽省人事厅、安**政厅、安**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部、**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皖人发(2008)45号)文件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徐**、徐*、徐*、徐*、徐*等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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