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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道华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江道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人民政府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道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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