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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双塘村民组的起诉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诉称:1986年,因安**纸厂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乡人民政府(现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联合办厂之需,决定在起诉人处征收88.137亩土地作为新办企业所需用地,在乡政府鉴证下,以政府所属企业安庆市**发公司的名义与起诉人订立《关于征用土地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对起诉人的补偿项目、方式及具体数额和违约支付补偿款应承担的责任。征地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各项征地拆迁活动,将土地全部交给乡政府。但乡政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按合同第九条规定依被征亩数招收劳动合同工;未按期支付安置补助费;未兑付自产粮差价款。因乡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用程序极不规范,征用主体几度变化,导致起诉人的各项权利未能得到全面维护和保障,村民多次以不同方式要求乡政府处理征用土地未竟之事,均遭拒绝。2014年12月14日,起诉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解决上述问题,镇政府以其下属办事机构安庆市迎**展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回复,且出具了一份订立主体、内容与原征地合同不符的《关于征用土地合同书》,镇政府的答复行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人民政府按照1986年1月25日《关于征用土地合同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安置劳动力、支付延期付款利息74150.14元的义务;赔偿起诉人各项损失235519.86元;诉讼费由其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且诉讼时效期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起诉人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乡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签订土地征用合同的时间是1986年1月25日,起诉人虽在诉状中称其多次要求乡政府处理征用土地事宜,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能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起诉人如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起诉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受保护的最长时效,应裁定不予立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双塘村民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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