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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岳西县人社局)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储佳佳,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刘光耀,第三人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夏**限公司与汪**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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