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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监察局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城市监察局、桐城**中心、桐城**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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