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望江县**有限公司因诉望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2015年11月17日,一审原告望江县香**公司以公司董事长查**已与望江县人民政府全权委托的望江县鸦滩镇人民政府就本公司自愿全面停止烟花鞭炮生产活动、政府一次将财政补助资金549万元(含省、市各补助80万元)拨付给查**,达成本公司关闭、退出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对望江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望江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一审被告望江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望江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望江县**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望江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