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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与铜陵县西联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狮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钟**与铜陵县西联乡人民政府的纠纷,钟**请求确认铜陵县西联乡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净交原和平中心小学房屋的通知》行政行为违法,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钟**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钟**上诉称:1、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不合法。该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行政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2、上诉人的上诉符合立案条件。上诉人是适格的原告,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所涉通知系西联乡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为,故上诉人请求确认西联乡政府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要求净交原和平中心小学房屋的通知》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的(2015)铜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

审判员迟**

代理审判员管佳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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