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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诉铜陵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诉被告铜陵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李**起诉称:2006年铜南宣高速公路动工,路经狮峰村、牡陵村、九榔村、水村村,共占用土地面积980亩(8.6公里),其中,占用了两原告土地共计9.27亩。由于被告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致被告所属(铜陵县人民政府、钟鸣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据被告于2000年公布的(2号文件),2004年公布的(1号文件)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征地时没有公示,也没有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被铜南宣高速于2006年动工占用,到2008年停工至2013年才动工,中间荒废7年,两原告看在眼里不敢耕作,后经多方求助得知,铜南宣高速公路提前非法征用土地(2009年5月国家才审批),据此,原告要求按被告2008年公布的(40号文件)标准补偿安置。

上述情况,纯属是被告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所属县、镇两级政府违反了政纪法纪,侵占了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数额巨大。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监管并纠正所属政府行政违法行为和赔偿被征地农民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本案中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征用两原告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2004年至2006年,从两原告于2004年12月30日及2006年10月5日两次领取征地款和青苗补偿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两原告至迟从2006年10月就应当知道钟鸣镇政府征收原告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内容,两原告起诉请求答辩人履行监管职责并纠正所属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迟至2008年10月届满,两原告于2015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解释》中最长不超过2年的时效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二、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曾因土地征收问题持续信访,并于2013年经过镇、县、市三级政府信访终结。三级政府在信访答复中均已明确,认为政府对2006年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当时政策执行,合法合规,并已补偿到位,原告要求按2008年新标准给予补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答辩人认为,根据**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答辩人应当就原告的信访事项给予复核审查的职责,答辩人已于2013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复核意见,履行了法定职责,而原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应由县级政府及征收主管部门负责,非答辩人的法定职责,原告诉求答辩人履行监管职责并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所属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被告监督并纠正。因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监管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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