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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胡**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胡**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王*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对胡**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第三人胡**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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