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淮北**管理局,第三人徐**、任**房屋登记一案中,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王*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濉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等诉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祁**、孟**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张**、沈**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李**与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简称百善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胡**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葛*与淮北**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