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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淮北**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不服被告淮北**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葛*以双方就本纠纷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葛*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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