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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人民政府与陈*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濉政征补字(201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濉溪县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陈*作出濉政征补字(201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坐落于中医院新址北地块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中医院新址北地块(淮海南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限陈*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与征收工作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腾空房屋。到期后陈*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濉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字(201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决内容适当。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即u0026ldquo;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及《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濉政征补字(201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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