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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诉铜陵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诉被告铜陵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起诉称:2013年1000千伏皖电东送动工,有31户被征迁,其中原告一户房屋72㎡,由于被告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致被告(东联乡人民政府)没有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的皖政(2009)132号文件标准,给予拆迁户补偿,每两年调整一次的原则,而是任意为所欲为,致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个人的拆迁费仅7万元,盖最普通的三间平房,还欠3万多元。基于上述,被告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下级政府违反了国家政策法律,侵占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诉讼,要求被告监管并纠正所属政府行政违法行为和赔偿被征迁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铜陵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应驳回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十二)”该条款共列举了十二项受理范围,本案原告诉请理由为:被告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下级政府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侵占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该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与东联乡政府已经达成《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淮上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原告房屋,经调查确认,原告与铜陵县东联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3日签订《1000千伏淮上线东联乡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已经履行完毕。协议书所执行的补偿标准为当时现行、执行的合法有效的标准,即《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虽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但在淮上线拆迁时,铜陵市政府并未出台新的标准,因此,东联乡政府执行有效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原告达成协议,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同时,对于原告就此事所提出的信访、申请等,东联乡政府给予了答复,答辩人也依法进行了复查,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原告向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铜陵市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也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告知。因此,就本案所涉及的拆迁补偿,答辩人无任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监管并纠正所属人民政府违法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涉及的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内部监督行为,而内部监督行为的实施与否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本案已立案受理,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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