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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好等十二名原告诉被告铜陵市人民政府、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肖*好、张**、汪**、毕**、杜**、胡**、朱**、张**、汪**、朱**、杨*、铜陵市永**限责任公司等十二名原告诉被告铜陵市人民政府、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肖*好等十二名原告起诉称:原告系铜陵**工贸私营工业小区企业业主,2015年4月8日,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铜陵市2013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征收范围图,批准被告铜陵市人民政府征收包括原告厂房所涉地块在内的土地。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在皖政地(2013)560号征地批复下达后依法该征地行为,并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定义务。原告认为两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未依法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13)560号《关于铜陵市2013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征地的行为违法;2、责令两被告对上述征地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3、责令两被告对上述征地行为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4、责令两被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地权利人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铜陵市人民政府辩称:2013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3)560号《关于铜陵市2013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铜陵市人民政府接到此批复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铜政告(2013)10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同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示。

被告铜陵市国土资源局辩称:铜陵市人民政府作出铜政告(2013)10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后,2014年7月31日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政府依法拟定了铜国土资(2014)272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狮子山区新庙村、跃进村、狮子山村、东郊办事处天山社区进行了公告,同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请求分别由铜陵市人民政府和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不存在同一的行政行为,原告将铜陵市人民政府与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当,且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肖*好等十二名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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