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不服被告淮北**管理局,第三人徐**、胡**房屋登记一案中,庄**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庄**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王*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胡**土地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葛*与淮北**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淮北市公安局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简称百善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政府与周**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濉溪县人民政府与陈*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铜陵**酒店与铜**官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李**诉铜陵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