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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诉铜陵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诉被告铜陵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李**起诉称:2013年因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大桥公路接线工程建设,路经钟鸣镇狮峰村地段需占地迁坟,被告所属政府部门在没公告、没听证、没签约、没解决2003年遗留问题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15日突然公告限期被占地农民迁移祖坟。于是,两原告多次与所属政府协商请求答复解决遗留问题,所属政府不顾群众切身合法利益,态度坚硬粗暴不肯答复解决。并于2014年4月30日被告所属政府部门(县政法委)非法调动公安、特警、协警、医生等200多人,分别拦截了两原告村庄路口,强行带走了两原告人家属及有关占地农民,抢走了原告人手中的相机,控制了两原告人的行动自由。趁两原告人不能到坟墓现场的情况下,强行挖走了两原告家祖坟,使两原告人不知祖宗遗骨迁移换棺至安葬全过程现实状况,遗留问题现今也无人答理。这种行政违法行为纯属被告监管不力导致的,侵害了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监管并纠正所属政府部门行政违法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应驳回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十二)”该条款共列举了十二项受理范围,本案原告诉请理由为:被告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所属部门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故应驳回原告李**、李**的起诉。二、答辩人所属部门及钟鸣镇人民政府没有违法行政,原告李**、李**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京福高铁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铁路建设重点工程,沿线群众更是直接受益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3)308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要求,答辩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铜政秘(2013)193号),对原告李**、李**所在的钟鸣镇狮峰村部分土地实施征收。钟鸣镇人民政府与狮峰村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钟鸣镇及狮峰村对其境内连接线工程建设红线内的被征收土地确认、分解到户,并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村民对土地征收未提异议,村民也未阻碍用地。原告李**、李**所称“没公告、没听证、没签约”,并称答辩人动用警力强制占地与事实不符。钟鸣镇人民政府根据答辩人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铜政秘(2013)193号)及有关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发布迁坟公告,并在铜陵日报上刊登,规定了迁移时间期限。由于原告李**、李**没有按公告限定时间将自家坟墓迁移,钟鸣镇人民政府安排施工队将原告李**、李**祖坟迁葬到村公募(迁坟过程全程录像),已妥善安葬(见图片),并将相应的费用补偿到位。原告李**、李**在诉状中叙述他们家祖坟不知道迁到何处的说法无事实依据。

综上,答辩人在土地征收中依法行政,过程透明,程序合法。答辩人所属部门及钟鸣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依法行政,未侵害原告李**、李**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为此,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监管并纠正所属政府部门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涉及的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内部监督行为,而内部监督行为的实施与否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因已立案受理,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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