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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诉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等78人诉被告淮北市朔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朔里镇政府)不履行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朔里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因朔里镇政府履行了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法定职责,原告陈**等78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等7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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