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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等八人诉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杨**、吴**、周**、杨*、杨**、杨**因与上诉人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发放征迁补偿款一案,不服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杨*及委托代理人陈**、赵**,上诉人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孙**及委托代理人赵**,原审原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等八人及上诉人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等八人及上诉人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杨**、杨*、杨**、吴**、周**、杨*、杨**、杨**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濉**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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