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因被上诉人史**诉其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原审法院审理时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