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云诉被告马鞍山市郑浦港新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江*云于2015年10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杨**、杨**等八人诉濉溪县韩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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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生育委员会与芮**、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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