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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等人诉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等十五人诉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储**等十五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储**等十五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等十五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储**等十五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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