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不服被告桐城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且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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