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怀宁县消防大队消防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董**因被告怀宁县消防大队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怀宁县消防大队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董**已达到了诉讼目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