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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怀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怀宁县消防大队消防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董**因被告怀宁县消防大队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怀宁县消防大队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董**已达到了诉讼目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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