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等八人与怀宁**委员会行政给付一审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起诉人董**等八人要求怀宁**委员会给付移民扶持资金,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董**等八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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