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起诉人董**等八人要求怀宁**委员会给付移民扶持资金,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董**等八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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