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岳西县林业局、岳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岳行初字第00018-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驳回原告崔**对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现因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裁定提起上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朱**与太湖县**房地产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等八人与怀宁**委员会行政给付一审核行政裁定书
原告蔡**不服被告宿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潜山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黟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美**程有限公司与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岳西县体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与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